法官与律师,关系复杂而简单。其中一项是法律人士、法官与律师老生常谈却又常谈常新的话题:法官该如何对待律师挑错。
如果仅仅单纯的回答,相信法官们最直率的反映是很干脆响亮的答曰:有错改之,无错加免。只是,现实层面远非如此简单。但多数法官、律师均认可允许律师挑错,几乎毋庸置疑。对此,法院系统高层人士、律界大咖从理论到实践均有予以认可的权威论述。然而,律师在法院被冷落、无端训斥乃至遭受人身攻击,甚至或庭审时进不了审判庭,或“被像赶羊一样赶出法院”并不鲜见。本文拟以一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所闻所见阐发所感所思。
律师挑错最能触及要害。通俗说,律师作为法官的职业共同体,挑法官的错,律师是专业的,最能挑到点子上。于普罗大众而言,因未接受过专门的法学法律训练,对法律的认识,往往受限于自身的生活常识、个人经历,虽然不少法律来源于习惯风俗之类,或人类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但毕竟是感性的。普通公民的“挑错”,多数情况下处于“外行看热闹”的状态。确能与法官论道、看出司法“门道”的,除了法官自身,恐莫过于律师。司法实务方面,两者可谓是旗鼓相当、棋逢对手。从立案、送达到庭审、执行的各项司法活动,包括决定“输赢”的裁判文书,很多当事人会纠缠于其中一些无关主旨的细枝末节,如错别字、同音字等瑕疵(当然,这是不应该出现的错误),进而无限放大,甚至指责法官正确适用的法律程序。如果是外行,会看得热血沸腾,认为承办法官非判刑处理不可,而法官、律师一眼就能看出当事人的情绪化表述。假若是律师,三言两语就直戳“本院认为”部分的“软肋”。法官知悉后,不必说心服口服,至少真正负责的法官会内心认可自身失误并叹服律师精湛的业务能力。
律师挑错最为常态持久。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包括所有“政法人”,互相打交道最多、最频繁的,窃以为莫过于法官与律师。特别是随着普通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和经济收入的增加,聘请律师解决问题和纠纷成为诸多当事人的选择,涉诉成案后则更多。一起案件,尤其民行案件,未立案之前,已有律师在“操刀”实属正常。立案后,法官拨通或接到的第一个电话,见到的第一个诉讼参与人,第一个收到裁判文书的诉讼参与人,均极有可能是律师,而不是当事人本人。正因如此,法官的司法活动无时不处于律师的“眼皮”下,挑错自然难免。同样,挑错也随时可能发生,并贯穿案件审判、执行乃至再审的始终。
律师挑错最宜有力维权。多数当事人囿于自身法律知识、文化知识、社会知识的局限,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大都是处于自发状态。从不少信访件和当事人自行书写的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等材料、文书可以看出,当事人大多不厌其烦的反复强调自己的受害人身份和利益损失,至于损失如何形成、由谁承担、因果关系、法律依据,经常不知所云,乃至把追责的对象搞错。比如,有些基层政府、基层组织出面调解、处理的案件,不少普通群众就固执的认为,政府处理了,就是政府的责任;政府没处理好,就应该由政府承担责任。法官无论如何解释,当事人就是想不通,还有些要求一定要追究基层政府、基层组织某领导人、负责人、经办人的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面对此类当事人,多数法官对自身司法行为的审视,会选择与职业共同体的律师深入交流和沟通,并有针对性的对律师所挑出的司法过程中的“错误”认真审核,事半功倍当是自然。
法官不应纠结于律师挑错,包括所谓“恶意”挑错。真正合格的法官,决不会拒绝律师的挑错,更不会像普通公民认为是钻法律的空子。当事人往往纯粹站在个人利益角度看待法官、裁判,普通公众往往站在社会舆论一方,地方、部门的领导,往往站在自己所辖一地一域、一系统一部门的角度,而非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律角度。律师尽管受一方当事人委托,其所言所述如与当事人无甚差别,试想,他的专业性何在,该如何在法律服务市场生存,在法官眼里又该处于何种地位。再想,如果法律真的让律师有空子可“钻”,则说明法律有待完善。至于体现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的载体--裁判文书,如果都是经得起律师“挑错”的精品,又想,公正公平该是得到了多么完美的实现。对此,裁判文书上网可谓功不可没。但据观察,近年法院文书上网下滑明显,着实是件令人遗憾的事。对于所谓的“死磕”律师,因众所周知的其产生环境的特殊性、复杂性,包括法官、律师及司法过程本身的衡量与判断,一事一议较为合适。
当然,律师挑错于法官而言,远不止前述。当前法官与律师相处的境况,同样不容乐观。但愿法官与律师在各自而又交互的职业生涯中真正融合为法律职业共同体。
作者:刘振厚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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