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北京海淀检察院发布一则案件,一男子3年隔空猥亵40多名未成年人获顶格量刑。舒某于2019年-2022年间,以追求性刺激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主动结识多名7岁-14岁未成年被害人,并通过网络诱骗、胁迫被害人向其发送裸露隐私部位、洗澡、自慰等私密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或向他人传播。海淀区法院依法判决其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3月31日《南方都市报》)
所谓“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哄骗或者胁迫要求未成年人与其进行裸聊,或者拍摄、发送自己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供其观看,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犯罪行为。
也许有人会说,“隔空猥亵”只是通过网络平台诱哄被害人拍摄隐私部位,然后发送给其观看,并未接触未成年人的身体,应该不算性侵害,这怎么就涉嫌违法犯罪了呢?而且,还需“顶格量刑”呢?
事实上,我国法律已明确,通过网络实施的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同时,201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的恶劣情节作了列举式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为有效治理“隔空猥亵”进一步提供了依据。这说明,“隔空猥亵”也是一种性侵害,这自然也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此次,舒某因隔空猥亵40名未成年人,犯下了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两项罪名,最终被顶格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这无疑给更多的人敲响了一记法律警钟。同时,这起典型案例,也无疑深具普法意义,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隔空猥亵儿童“顶格量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警示课。
当然,对隔空猥亵儿童违法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还需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一方面,相关法律部门应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隔空猥亵儿童也是犯罪”要广而告之,让更多的人从不知法、不懂法,到学会知法、懂法,继而学会遵法、守法。另一方面,相关法律部门不妨把身边的隔空猥亵儿童案件,不妨通过电视庭审,或现场巡回庭审等方式,以案释法,以案警示,让更多的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远离隔空猥亵儿童违法犯罪行为。
相信,只要一手“抓严惩”,一手“抓普法”,打防并举,双管齐下,就一定能打击“隐秘角落”的违法犯罪行为,斩断网络性侵的“黑手”,从而为更多的未成年人撑起一把保护伞。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儒经网"华商走世界"线上线下交流平台,战略合作单位:浙江省浙商投资研究会;西湖书院; 联系人:黄女士 微信号:17364845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