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谋取高额利润,铤而走险购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减肥药”,并加价售卖,最终让自己锒铛入狱。近日,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李某因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对其处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98万余元,同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月7日《人民法院报》)
据了解,西布曲明是一种用于治疗肥胖症的药物,有增加饱腹感、降低食欲的作用。但同时,西布曲明有可能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等严重副作用,有增加心脏病的风险。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可见,把西布曲明充当“减肥药”售卖,这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此次被告人李某因售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减肥药”,不仅被判了刑、罚了钱,而且还被处以10倍赔偿,以及公开赔礼道歉,这完全是罚当其责,罚当其罪,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同时,这起典型案例也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不仅对被告人是一种严惩和震慑,而且对其他人也是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售卖有毒“减肥药”获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肥胖者越来越多,许多肥胖者想通过服用减肥药、减肥茶等“捷径”达到减肥功效和目的,于是催生了买卖减肥药、减肥茶等商家的应运而生。由于商家准入门槛低,加之相关部门审批把关不严,因而商家入市买卖各种产品的现象十分普遍。其中,商家售卖有毒“减肥药”的现象更是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权益。
笔者以为,打击售卖有毒“减肥药”的不法行为,除了需要“刑罚”伺候之外,还需“监管前置”。一方面,宣传要“前置”。监管部门不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市民对西布曲明的知晓度,让广大市民知晓西布曲明就是一种有毒、有害的“减肥药”,从而自觉做到不售卖、不使用,避免既被骗了钱,又被伤了身。另一方面,监管要“前置”。市场监管、消保委等监管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严把审批关、准入关,并开展经常性的督查、检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以防损害消费者的经济权益和健康权益。同时,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不妨鼓励消费者积极大胆地对商家售卖有毒“减肥药”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并对举报人实行一定的经济奖励,让无良商家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使其无立足市场,更无生存土壤。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儒经网"华商走世界"线上线下交流平台,战略合作单位:浙江省浙商投资研究会;西湖书院; 联系人:黄女士 微信号:17364845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