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赣辉,2020年6月接受审查调查,因受贿两千余万公开审判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按照我国刑法当中针对受贿数额的认定,受贿两千余万的法律后果绝对是非常严重的了,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本案中颜某辩护人提出,颜某归案后,向监察委员会检举揭发了颜某曾经的下属,且已查证属实,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对其减轻处罚,但法院判决书提到“颜某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下属且已查证属实,到底属于重大立功还是一般立功?应该减轻处罚还是从轻处罚呢?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裁判要旨”注明,对重大立功中“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这一条件需审慎把握,综合考量被检举揭发案件的事实、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若案件无重大特殊情形时不宜认定为重大立功。所以从颜某下属受贿的相关事实情节和司法实践来看,不能认定颜某的检举行为构成重大立功,仅能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虽然检举揭发他人,也算是立功,但很多人并不为这种立功行为买账,一方面,颜某贪污受贿两千余万,影响恶劣,无论哪种行为都让人“叹为观止”,本身罪责就可构成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被判11年徒刑,本已难平民愤。另一方面,虽然检举揭发他人已查证属实,但作为颜某曾经的下属,在位时知其违法违规行为不检举,而是在自己东窗事发之后再行检举揭发,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没有为其曾经的包庇行为罪加一等,已算是法律的网开一面,再指望此举作为自己的重大立功表现来减轻处罚,吃相是不是太难看?
近年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在反腐败的斗争中,还存在着立功行为的制度漏洞和滥用问题,给反腐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对待落马贪官的立功问题,如何进一步凝聚共识,避免滥用立功来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更需要我们完善立功制度和监督制度,共同维护反腐败斗争的成果。(刘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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