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但是,醉酒之后还能骑自行车、驾电动自行车吗?近日,上海奉贤公安交警支队通报了两起针对醉驾电动自行车的处罚案例。1月13日20时40分许,卫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一辆大型客车发生碰撞,致卫某受重伤与双方车损。卫某体内的血液酒精浓度达2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1月31日21时许,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因失控撞在路边树上,致曹某受伤,曹某的血液酒精浓度达到了197mg/100ml,同样属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两名“醉驾”电动自行车者均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2月9日澎湃新闻)
眼下,“醉驾机动车违法”早已妇孺皆知,但“醉驾非机动车同样违法”却鲜为人知。因此,笔者以为,很有必要对“醉驾非机动车同样违法”进行广而告之,这不仅是警示之需,更是普法之需。
据了解,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骑行非机动车者之所以习惯于“醉驾非机动车”,主要缘于两个原因,一是骑车者自认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因而总以为自己是“骑”电动车而不是“开”电动车;二是交警几乎不查“醉驾非机动车”行为,即使偶尔查到了,最多口头劝说、教育几句也就算完事了。正是因为“醉驾非机动车”违法成本太低,因而“醉驾非机动车”现象比比皆是。
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3项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不得醉酒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50元处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可见,“醉驾非机动车”也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因此,笔者以为,要遏制“醉驾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还需加大普法力度和提高违法成本。
一方面,交警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对“醉驾非机动车同样违法”进行广而告之,不妨利用身边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让每一位骑行者知晓“醉驾非机动车同样违法”,从而自觉远离“醉驾非机动车”行为。
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尽早增加“醉驾非机动车”的违法成本,不妨把教育、罚款和刑责进行叠加处罚,对“醉驾非机动车”行为予以强有力的震慑,从根本上堵住“醉驾非机动车”这一交通违法漏洞。
同时,交警部门也应像查处“醉驾机动车”一样,把查处“醉驾非机动车”列入常态化执法范畴,发现一起严处一起,让“喝酒不骑车,骑车不喝酒”的警示语入脑、入心,成为每一位骑车者的一种自觉行为。如此,“醉驾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才能得以有效遏制。
当然,如果骑车者明知出门要喝酒,那就干脆别骑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了,还是老老实实乘坐公交车,或打个车更为稳妥,既为自身安全负责,又为他人安全负责。千万不要等到酿成交通事故了,这才认识到“醉驾非机动车”的危害。如此,那可就悔之晚矣!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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