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校园霸凌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这一事件引发了我们诸多的思考。例如,我们有必要审视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猖獗程度与恶性程度,不能再以“孩子们打打闹闹算什么”自欺欺人了。
这一案件也提出了尖锐的问题:当未成年人有意严重触犯刑法时,法律怎么做才算真正保护社会公平正义?无论如何,答案应该有一个下界:“未成年人保护”绝不应堕落为“未成年犯罪保护”,“未成年人保护”也绝不应该成为犯罪的法外之地。
面对当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高发的情况,我们是否还应该一味地强调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从而推定为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健全的自由意志就无须承担责任,进而用教育来代替惩戒呢。如果依然秉持这样的原则,那么对于那些受到侵害的人群是否公平,同时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是否真的能够起到作用,对于此我表示怀疑。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保卫生命、财产与自由等自然权利,对侵犯自然权利的行为进行报复与惩罚,这是正义的内核。只要是有权利能力的人侵犯了别人的权利,原则上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设定一些人只享有权利无须尊重别人权利,有凌驾于正义之上的特权,破坏了法律的基本功能,动摇了正义的根基。所以对于一些犯有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仅仅靠教育是不够的,即使不能完全按照成年人的罪行来量刑,至少要有真正意义上的惩戒,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法律上的公平正义。
法律能不能不一味的为未成年人开绿灯,或能不能把未成年人的界限定的更适合一点。法律保护的是弱者,而不是强者的保护伞,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也一视同仁,未成年人保护不是犯罪的法外之地,这样才能断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真正构筑起和谐安康的社会。
作者:张凛然 湖北枣阳
儒经网"华商走世界"线上线下交流平台,战略合作单位:浙江省浙商投资研究会;西湖书院; 联系人:黄女士 微信号:17364845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