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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不成反遭“毁容”

2011-06-28 |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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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5日,市民陈女士在锡山区东亭某日用品店经销售人员的推销购买了一套某品牌的化妆品,回家使用后,脸部产生过敏反应,红肿、长痘,陈女士多次到店里交涉,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但商家全然没有了当初的热心和耐心,不是推脱责任,就是不予理睬。近日,陈女士来到锡山区消委会东亭街道分会,请求调解。

接诉后,分会工作人员立即约请双方当事人前来进行调解。双方如约来到东亭街道消委分会接受工作人员的调解。在调解会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各自的表述,在事实清楚的的基础上,大家对陈女士提出的要求进行了协商:一是陈女士购买的一套化妆品中有三瓶未开封使用,予以退回,退回货款214元;二是由陈女士任选一家县级以上医院进行皮肤过敏的治疗,由商家支付医疗费;三是陈女士提出赔偿3个月误工费共计4500元。

对上述三点要求,经分会工作人员核实,陈女士虽然面部皮肤过敏,但并未影响正常工作,其仍正常上班,因此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东亭某日用品店负责人对陈女士其它二点要求没有提出疑问,即退回未开封使用二瓶化妆品价款214元,当场支付;任选一家县级以上医院进行皮肤过敏的治疗,由商家支付医疗费。对此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对锡山区消委会东亭街道分会的调解表示满意。

在此,消委会提醒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商家从事经营活动应本着诚信原则,一旦发生纠纷,应积极、妥善处理,而不是千方百计推诿、拖延;作为消费者,则应做到诚信消费、理性维权,在维权赔偿时切不可胡乱开口、“漫天要价”。只有双方都自觉做到诚实守信,才能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
 

(责编:sccs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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