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与前夫阿亮于2020年12月协议离婚后,小儿子由阿亮抚养,但阿亮一直拒绝小丽的探望请求。小丽止不住对小儿子的思念,多次来到学校、男方家想要与小儿子见面,双方因此多次报警,矛盾不断升级。2022年年底,小丽向龙港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龙港法院遂根据“易探帮”探望权行使机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走访和协调,经反复协商,双方重新达成探望约定,小丽每月能有两小时时间与小儿子见见面、聊聊天。(2月4日《法治日报》)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日益提高,孩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成了不少离异夫妻的争论焦点,其中,“探望权”更是成了矛盾焦点。
众所周知,在现实生活中,探望孩子是离异夫妻中没有抚养权一方的刚需,如果离异夫妻双方都能通情达理,都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那么也就不存在探望纠纷。但倘若离异夫妻中的抚养一方固执己见,不想让无抚养权一方探望孩子,就极有可能引发探望纠纷。加之,有的无抚养权一方在探望孩子后,存有对孩子进行转移、藏匿、不归还等情形,这也进一步加剧了探望纠纷。可以说,这既不利于妥善解决探望纠纷,更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据了解,现实生活中,探望孩子一般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一方父或母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逗留式”探望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关于探望权制度明确规定,离异夫妻一方享有探望权,但需履行相关义务。该义务内容包括:第一,除危害子女利益外,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不应受到阻碍,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应该积极联系、配合;第二,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影响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第三,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使子女能与另一方愉悦、平和的相处,从而实现民法典关于探望权立法的目的。可见,该义务既是一份“承诺”,也是一份“责任”,更是一份“法律援助”。
也许有人会说,“探望纠纷”是家事,国家法律层面无需插手,不必“多管闲事”。但事实上,如果国家法律层面不及时给予“法律援助”,势必会加剧“探望纠纷”,不仅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且也会导致离异夫妻反目成仇,甚至会为了“探望权”而大动干戈,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无疑不利于“探望孩子难”的有效破解。
破解“探望孩子难”是“家事”也是“国事”。期待各地人民法院能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帮助离异夫妻破解“探望孩子难”,从而既帮助无抚养权一方合理、合情、合法地拥有“探望权”,又为离异家庭的孩子创设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通讯员:廖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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