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快递寄丢毕业证案件,一审判决涉案快递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9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9月4日《法治日报》)
按说,消费者通过快递公司邮寄毕业证,快递公司也接受了消费者的邮寄需求,那么双方也就确立了责任关系。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寄递物品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的义务。而快递服务站经营者代表快递公司接收寄递物品,对寄递物品也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如果在运输、接收过程中发生寄件丢失,二者应共同为寄递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寄递物品在哪个环节丢失、快递公司与快递服务站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系二者内部问题,不应转嫁给消费者承担,这是一个基本常识。
但根据《**************邮政法》有关规定,“保价的邮件丢失或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这项规定显然存有较大的“模糊界定”。难道消费者每一次邮寄物品,都应事先通过“保价”的方式以防寄件丢失吗?
近年来,正是因为法律法规存有“模糊界定”,从而导致消费者一起起寄件丢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的案例,比如:2012年11月,快递公司给深圳的客户快递了两块1公斤重的24K黄金,价值68万余元,结果客户收到的是一只空箱子。事后,快递公司只答应赔2000元,诉至法院后,法院也因客户事先没有为黄金保价而判决快递公司无需担责。笔者以为,这样的判决显然有失公平。
而且,“不保价只赔运费”“不保价就不全价赔偿”,这也会给一些快递公司,包括快递员有了“容错”的误解,这也导致寄丢快件、快件损毁成了快递业投诉的焦点问题。可以说,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对快递行业出现快件寄丢、快件损毁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此次,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寄丢毕业证”的案件中,能够以事实为依据,最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9000元,这无疑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一方面,进一步倒逼快递公司和快递员积极承担起自身的主体责任,担负起快件寄件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规避快件寄丢、快件损毁等不良现象的再次发生。另一方面,提醒消费者一旦遭遇快件寄丢而得不到应有赔偿时,既要坚决说“不”,又要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从而获得“应有赔偿”的权利。
同时,这起“寄丢毕业证被判赔9000元”案例,也给立法部门提了醒,那就是要尽快尽早完善原有的法律法规条款,让法律法规更具操作性、实用性和公平性。此外,此案也给更多的人民法院提供了借鉴,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希望通过“寄丢毕业证被判赔9000元”这一案例,能让快递公司对未保价的寄件“应有赔偿”成为一项法定义务。如此,既能规避寄件丢失得不到应有赔偿的不公,又有利于快递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通讯员:廖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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