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18年第34期食品抽检信息。公告显示,有几个厂家生产的辣条产品因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添加剂,被判定不合格。这条贴着“食品质量抽查”标签的信息,因为有关涉事企业在网上发声明“喊冤”,在食品生产和监管领域形成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热点。(柯 纪:湖北抽查“辣条”引发的追问 2018-09-05 15:31: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笔者认为,企业不该“喊冤”主要理由是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打架”法律适用问题掌握不当。其实,《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早已规定:根据2015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而今,新规已经出台数年之久,地方标准跟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意味着自动失效,还媒体“喊冤”说明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鉴于此,建议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制度,全面堵塞管理漏洞。
作者:湖北省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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