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人民网发文:<<给食品网购戴上安全“紧箍”>>。最高人民法院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阐明: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以加强对网购食品消费者的保护。
其中强调了——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这是食品安全和法律完善的又一进步。
过去央视广告曾教大家识假,一看,二听,三嗅,四尝,五摸,六拍等等。当时就有人议论,这是在转嫁责任: 工商部门、质量监督检查部门等,都干什么去了?
最高法此解释,不仅给食品网购戴上安全 “紧箍”,更加强了经营者的责任义务和作用。
自我完善。恶欲,受道德法律的限制。恶果,有时是主观的,明知次品、假货、水货,不可为而为之;有时却是客观的,因为自己被动检查不严,让别人钻了空子。此法一出,经营者便会增强责任感,以防疏忽大意,与人与己不利。
反促生产者。所有食品商品,都是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几个环节。实际上,转运者也在经营者之列。如果没有经营者,哪有转运者?他往哪转运呢?现在要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他还敢随意马虎吗?经营者就督促限制了生产者。如果没有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那厂家的次品、假货、水货,也就会自然出现“产销两旺”大好局面。
替政府监督检查。过去是工商部门、质量监督检查等部门,在监督检查。每年“3•15” 打假,单靠政府“追责”。 如此一来,所有经营者天天监督检查,天天打假,天天“追责”;不然,他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部门单方面行为,就变成了众人执法,那该有多大力量。
保护消费者。政府有高人。过去造假,卖假,无孔不入,无所不在。此举一出,没人敢经营了,谁还肯耗费成本造假呢?亿万人民正常的幸福生活,哪还有必要去另生一副心肠,另长一只眼睛,识假防假呢?无形中,经营者就是在保护消费者。
经济现象规律证明,中间商是最赚钱环节。过去农民家庭一年养一头猪,只能保本,赚几堆猪粪肥田。而经营者一天,一杀,一卖,就抵一个农民家庭几年。现在还有很多农产品仍然是这样,农民几分钱一斤卖出,经营者商贩几角钱卖到消费者手中。
最高法此法一卡,卡了中间,堵了源头,安全了人民。不光是更好地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而是守护了消费者生理心理上的安全,民族的安全,逐步形成真正全面的最安全国度。
(肖炎方 荆州市东方红中学退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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