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早晨,央视播<<民法典>>实施第一案例: 打羽毛球,被对方打伤眼睛,起诉。
首先肯定,对方不是故意的。至于羽毛球经验和技术,均可不谈。
原告自己明知有危险,还要参加,<<民法典>> 新增一个条款“自甘风险”,自己有责任。
我说,当时,他自己没躲让,自己有责任;羽毛球飞的过程比较缓慢,不像子弹飞镖,却没及时躲让,自己也有责任……
诚然,新的<<民法典>>有更多更精准更明确保护我们每个人的利益,但我们打官司,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首先想想我们自己的责任。
这叫我想起多年前,我们帮助的一起小官司。1988年在周黄中学时,同事杨光清家里出了一件案子,要请我们出马。当时我们几人亲如手足,甚至有些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感觉。加之我考过一回全国律师资格,略知一二。
原告是一个干部亲属。隔壁资寺镇法庭传唤我们,庭长主审,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当时我们相信知识,好像胜券在握,因为我们几人都写点文章,可以驳倒省级国家级权威,何况他一个地方干部呢?何况一个地方法官呢?
我们四人早早到了岑河,一碗牛肉面,二两白酒,肚饱,心热,血涌。武松借酒力打虎,我们借酒力打官司,摩托车“突突突”, “突”到了。
我们那回还运味,没有名片,便拿出北京上海杂志社的回信,长长的牛皮信封上赫然写着“肖炎方先生”,在别人面前晃一晃,口里说声“请关照”,其味无穷。
原告,告我们秧田放了水,还打了人,既要负刑事责任,还要负民事责任。中国千百年来,“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天经地义。但你们不准我们放。你们无理。不准就要阻止,阻止就有摩擦,摩擦必用手脚,于是矛盾产生了,语言变成了肢体,打闹开始了。**************刑法、民法之规定,争斗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刑事责任没有了,民事责任赔钱,也一人一半!
精彩!我们战胜了权势,战胜了法场,大获全胜!原告抱住我们腿子不放,跪在地上反复喊着:“我们到哪里喊冤去呀!我们到哪里喊冤去呀!”
我们强力挣脱,口里说着“法庭上见”,甩手而去。“突突突”,心有余悸,旋即“突”出资寺,“突”到岑河才安平浪静,喝酒。
所以这里我说,要知法,懂法,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不能光想着别人的责任,还要首先多想想我们自己的责任。
(肖炎方 荆州市东方红中学退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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